国中国的国徽使用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悬挂机构: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 外交部;
● 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悬挂场所:
●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 印章使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 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 文书出版物: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更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更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更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 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 其他规范:
● 外事活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 商标、广告;
● 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 私人庆吊活动;
●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 悬挂的国徽由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 一百厘米;
● 八十厘米;
● 六十厘米。
●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徽使用规范可能因和地区而异,你可以查阅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详细信息。